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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裁判员工作程序

2017-03-22 14:34:00    中国摔跤协会

  一、按十三运会竞赛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二、报到当晚由裁判长集合点名,并将赛区管理规定传达到每个裁判员。

  三、第二天上午由裁判长和技术代表组织理论学习,明确分工。分工完成后到比赛场地进行实习,各编排、检录、称重、广播、联络、体育展示、颁奖、技术等小组要严格根据比赛流程将每个环节、细节都提前实习到位。裁判长指定一名副裁判长和编排记录组提前做好第二天抽签称重的准备工作。

  四、第三天上午实习。下午举行组委会和联席会议。

  五、全运会决赛技术会议结束后进行抽签:

  (一)签号

  决赛使用扑克牌抽签。使用扑克牌抽签,每个级别一副,抽签时当场拆封。选择一种花色,按牌面数字作为第1-13号签,选择另一种花色牌面数字1-3,作为第14-16号签。

  (二)抽签时间

  赛前集中抽签:在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后,进行集中抽签。

  (三)抽签参与人员

  1、赛风督察组成员。

  2、裁判长、编排记录组长、技术代表(仲裁主任)。

  3、领队、教练员。

  4、由各单位领队或教练员上台抽签,以保证抽签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抽签原则和程序

  1、种子选手落位:

  决赛的种子选手为预赛前三名的选手。第一名定位在16号签位,第二名定位在15号签位,两个第三名依次定位在1号、2号签位。如同一单位种子选手排在同一大区时,则将两个第三名的位置进行调换。种子选手如有缺额不替换、不增补,原排列顺序不变。

  2、其他选手:

  同单位同级别选手抽签定位,均匀分布到各个区域。

  3、程序:

  (1)种子选手:根据相关规则,分别定位。

  (2)非种子选手:由预赛同级别取得3个资格的单位先进行抽签,如抽到同一小区,后抽签号作废,重新抽签,直至运动员均匀分布;然后由预赛同级别取得2个资格的单位进行抽签,如抽到同一大区,后抽签号作废,重新抽签,直至运动员均匀分布;最后由预赛取得1个资格的单位依次抽签。抽签次序按预赛成绩排名。

  (3)抽签后,所抽的签号核对无误后立即记录在抽签表内,由抽签人签字确认,同时公示。

     (4)如一名或多名运动员没有参加称重或者超重,对手自动晋级,所有运动员签号不变。

     (5)抽签结束后,负责抽签工作的赛风督察和裁判员分别在抽签表上签字确认。

  (五)整个抽签过程由赛风督察组成员、各队领队、教练员等监督进行。

  (六)抽签结束后接着抽出比赛期间每天监督称重的三个运动队。

  六、抽签结束后17:00开始称重。称重由1名赛风督查组成员、1名副裁判长和1名技术代表带领专门的称重小组进行。每台称要配有2名监称、1名证件检查、1名记录、1名检录,共5位裁判。称量每名运动员的体重必须记录准确,其中1名监称裁判要负责核对运动员体重与记录人员的记录是否一致。

  七、称重结束后,由编排记录组统计最后名单进行比赛编排。

  八、全运会资格赛运动员抽签在每天称量体重时进行,采用乒乓球抽签。抽签原则、程序及种子选手落位的原则与全运会决赛相同。

  九、裁判员抽签:

  (一)担任比赛工作的所有裁判员采取编号管理,比赛开始前,在检录地点由红蓝双方运动员分别抽出3名上场裁判员。临场裁判员按照抽签结果上场执裁。在检录地点设置摄像机,全程录制抽签过程。

  (二)抽签结果由负责抽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三)名单由专人交付裁判组。

  (四)裁判接单后上场执裁

  (五)抽签期间,裁判不得到检录地点。

  (六)抽签工作的节奏要与比赛进程协调好,不能提前太长时间抽签。

  (七)回避原则:1、裁判员与比赛一方来自同一单位或系统的;2、有亲属或亲密关系;3、与经交流、协议记分、输送单位等情况相关的,可能引起争议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申诉:

  (一)根据场地设置,每块比赛场地设技术代表席,安排2名技术代表监督裁判员的执法,保证比赛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维护裁判员的权威,维护运动员、教练员的权益,以规则为准则,杜绝人为因素,有错必纠。技术代表认定执法裁判的裁决有错误时,应主动、及时与执行裁判长磋商,及时更正。

  (二)根据国际摔联竞赛规则规定,教练员申诉必须在判罚结果产生后5秒之内提出,以记分牌显示为准,逾期该申诉不予受理。当教练员在有效时间内扔抛掷物申诉时,执行裁判长根据比赛的进程暂停比赛进行复议,教练员应坐在规定席位上,不得随意走动,更不能走上比赛场地,否则,将按相关处罚条例执行,给予劝告、警告、黄牌、红牌的处罚。

  (三)申诉由场上2名技术代表和第一技术代表共同进行。当第一技术代表应当回避时由裁判长代替。看完录像回放后,三人要填好意见表,做出结论,然后由第一技术代表或裁判长宣布判罚结果。

  (四)运动队如对最终申诉结果不满,可通过正当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竞委会提出“公投”要求,竞委会将适时组织“公投”。竞委会根据“公投”结果对相关裁判员或教练员做出处理,但不改变比赛结果。运动队如采取过激行为严重干扰比赛的正常进行,应先由场上裁判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如无效执行裁判长对其给予相应处罚。事后,竞委会将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责任编辑: 郝铮